更新时间:2022.06.14
行政拘留复议期间不会停止执行,具体如下: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
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的处罚不会停止执行。但是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会裁定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 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监察大队是可以作为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如果监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则上述行政相对人可以以监察大队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败诉后的执行方式为若是行政机关败诉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由于实施不停止执行原则而可能引发的弊端,同时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复杂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冗长,为了保护个案中的当事人利益,避免受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停止执行可能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在以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行政诉讼按照下列规则来执行:如果是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如果是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由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