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1、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的,可以当然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若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指定监视居住; 3、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是第74条和第75条,主要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一是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二是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通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俗地讲就是侦查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在一个区域内指定一个场所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由专门的人员看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起居饮食。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包括以下特殊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
监视居住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规定如下: 1、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具体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规定是: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