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8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
抵押权的利息优先受偿,因为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法律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则抵押权的利息会优先受偿。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具体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抵押和质押中,应当是优先受偿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其次是质押权,最后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时,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这正是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
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利息,因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
抵押权是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