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特别自首的规定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的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其中“特别”在于两个方面:1、犯罪主体的特别;2、供述的罪行特别。主体的特别,是指必须是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供述的罪行特别,是指并不是全部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构成自首。
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的认定方式: 1、特别自首是指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特别自首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实现的自首,这也是其之所以特
特别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认定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 (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
有下列区别: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三、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特点
特别自首是指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实现的自首,这也是其之所以特别之处。我国的特别自首制度是由
特别自首是指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实现的自首,特别自首制度是根据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
特别自首是指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特别自首是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自首,这也是他们的特殊之处。中国的特别自首制度是由刑法典分则自行建立和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犯罪分子特别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