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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补偿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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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案例: 征收人:某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被征收人:某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职务:所长住所地:本市学士街493号 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顾某,男,租赁证地址:某巷7-1号楼 某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某府征[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某市某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某巷7-1号楼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某巷7-1号楼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为顾某,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63.4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76.19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无户籍登记,顾某户籍登记在蒲林巷32号,顾某与其妻徐某实际居住在东升里15号顾某与其妻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内。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某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为 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某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27918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房屋征收与补偿68481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5月18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经多次协商,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在2013年9月12日的房屋征收协商会上,承租人顾某表示:自己的房子 在第一进,商业价值和第二、三进房子不一样,价值要比别人多三四十万元,要求补贴差价安置一套120平方米高层定销商品房,另补偿50万元。顾某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与被征收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28条、第40条及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某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某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92791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一区28幢某两居室,建筑面积为87.12平方米,房屋经某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2900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298912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祖人顾某屋租赁合同。支付某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顾某(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68481元,搬迁费14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承租人顾某(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退其承租的某巷7-1号楼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某市某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查收。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 这是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一份内容详尽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与征收决定公告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决定公告的内容没有作任何明确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规定明确了征收决定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此,在理解补偿决定公告的内容时,可作类推解释,笔者认为补偿决定公告除载明补偿决定外,还应当至少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为只有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才能明确补偿决定的内容依据,实现其知情权;只有载明救济途径,被征收人才能及时恰当地行使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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