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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规定债权转让内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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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指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从而使第三方与义务主体(债务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属于债的转移,它既包括债的消灭,也包括债的发生。因而它除了具备绩的一般特征外,还应具备下列特征: (一)自愿性。债权转让系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转让行为必须自觉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因欺诈、胁迫而为的债权转无效。 (二)合法性。债权转让应当不违背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该转让行为因违法而归于无效。 (三)权利主体变换性。债权转让必然要使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原权利主体不复存在,新的权利主体因此而产生。 (四)不可逆转性。除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转让以外,债权转让一经依法成立,出让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归于消灭,而受让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宣告设立。 二、经济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认定和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经济诉讼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因执行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纠纷,出让方起诉的,出让方为原告,受让方为被告,必要时,债务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受让方对债权转让合同产生异议,要求变更或终止转让关系的,受让方为原告,出让方为被告,必要时,债务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债务人因债权转让合同违法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起诉,债务人为原告,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列为共同被告。 4.债权转让当事人以外的人,因债权转让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终止转让关系或要求暗偿损失的,出让方、受让方为共同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然,债权转让涉及的问题较多,这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确定要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合法地予以确认。 (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无效的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如甲商场业务员张某与乙厂厂长李某同去广州出差。乙厂与广州丙商店结帐后,丙商店尚欠乙厂十六万元货款,恰巧甲商场也欠丙商店十六万余元冰箱款,丙商店遂提议三方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商场欠丙商店的十六万余元债权转让给乙厂,从而抵销丙商店欠乙厂的十六万元债务,张某在未征得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代表甲商场在三方债权转让合同上签了字,事后,甲商场总经理对张某的行为拒绝追认,乙厂依据三方债权转让合同向甲商场索款无望,遂以丙商店和张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依法认定张某与乙厂及丙商店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丙商店应将十六万余元偿还给乙厂,鉴于张某、乙厂及丙商店均明知张某系无权代理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故张某,乙厂及丙商店对造成转让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三方应共同承担因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以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是在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自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某行政机关开办的甲公司拖欠乙厂九万元货款,外地个体户赵某曾从甲公司套取购货款九万一千元长期不还。甲公司知道赵某的欠款难以归还,便向乙厂谎称赵某系某开发公司经理,有五十万元的固定资产,要求将赵某欠甲公司的九万一千元债权转让给乙厂,用以冲抵其欠乙厂的债务,赵某表示同意。乙厂知道其中有诈,不同意接受转让,甲公司便通过主管部门某行政机关)对乙厂施加压力,乙厂迫于无奈,违心地与甲公司及赵某签订了三方债权转让合同。后赵某因诈骗犯罪被逮捕。乙厂无法向赵某索款,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乙厂及赵某三方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违背乙厂真实意思的,故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甲公司和赵某,乙厂亦有一定责任。 3.转让债权不真实或转让债权有争议的,一般应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虚假的债权、有争议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一旦转让了,必将侵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转让只要不是受让方明知虚假还接受转让,转让合同均应认定无效。如甲厂欠乙厂二十一万元,乙厂多次上门索要,甲厂均无力偿还,便提出其一年前曾供应一批产品给外地的丙厂,丙厂一直未给付货款二十一万元(有丙厂的收货单),甲厂要求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乙厂为冲抵其欠乙厂的债务。乙厂见丙厂确已收到甲厂的货,遂同意接受转让,甲乙两厂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未通知丙厂)。当乙厂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向丙厂索款时,方知甲厂供给丙厂的货有严重质量问题,丙厂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并多次催促甲厂退货及承担损失。乙厂知道上当,便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甲乙两厂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无效的责任在甲厂。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某县砖瓦厂资不低债、濒临破产,为维护本县的利益,该厂倒闭前一个月内将自己所享有的二十多万债权无偿或半有偿地“转让”给本县的十三家企业,使其他债权人的一百多万债务不能合法清偿。其他债权人得知该情况后,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认定砖瓦厂与本县十三家企业所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权转让合同均应认定无效。 造成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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