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9
连带责任保证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除连带责任保证外还有一般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担保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依法推定的一种担保,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连带保证责任是可以免除的,比如出现超过连带责任时效的情况就可以进行免除。因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抵押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是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保证期也是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或者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必须要有两个以上,但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只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保证人之间的,其
抵押担保不用约定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作为不同的担保方式,不用约定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就是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