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无论从证据的形式还是证据的实质来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诉讼。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服,只能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如交通事故中的车损评估,受害人的残疾等级,就属于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不属于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鉴定结论,而是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做出的证据性材料,具有证据的性质,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具有鉴定结论的性质,也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
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一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二者存在着区别: (一)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甄别存在差异。 (二)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 (三)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程序不同。 (四)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
交通肇事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
首先通过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肇事人及保险公司。 驶离现场不等于肇事逃逸,只是交警无法确定驾驶人是否因为肇事逃逸,所以只是将离开现场的事实写明,保险公司不得因此认定驾驶人员为肇事逃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