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但对于一些牵涉到个人利益或政府机密的事件,不予公开处理,以保持我国政府的公平和合法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有: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等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