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索贿,即主动受贿。 2、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 3、产业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4、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 5、事后受贿,即在职在岗期间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
受贿罪有犯罪中止的情形。受贿罪是有犯罪中止的,对于受贿人将受贿财物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可以不按照受贿罪处理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单位受贿罪的刑事构成要件有,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受贿罪从轻判决的情形有:受贿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受贿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受贿未遂的;受贿罪的从犯;受贿中止或受贿预备的;教唆受贿未遂;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等。
受贿罪中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1、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 2、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3、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3)收受回扣、手续费。 (4)斡旋受贿。
单位不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受贿的主体。受贿罪主体范围是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量刑情节包括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是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
受贿罪立案追诉的情形为: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的。
受贿罪量刑情节包括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是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