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后管辖异议的,如果确实不属于这个法院管辖的,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者移交到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有异议的,如果仲裁存在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庭出现程序违法等情况,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应当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履行仲裁裁决。
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只能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仲裁立法时,应当考虑在仲裁当事人双方之间尽量求得一种平衡,做到既可以保证当事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正当权利,又可以把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不可避免造成的程序拖延,降低到最低的适当的程度,
撤销仲裁裁决之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服的仲裁裁决的处理方法如下: 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审查。《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销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无法依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原仲裁协议效力无效。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未决争议,或者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