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
套路贷主从犯的判定: 1、假如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起到了次要的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2、常规贷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
假如是常规贷款组织的业务员,则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如果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
关于套路贷不是主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套路贷涉嫌犯罪,并且是共同犯罪的,需要区分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犯罪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或者胁从犯。另外还是需要根据案件的主客观方面的状况认定,各行为人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罪名,在确定罪名
“套路贷”是指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套路贷”并没有法定的概念,容易与民间高利贷行为发生混淆。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一般应
套路贷如下认定: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提高贷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要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常规贷款案件的区别。犯
套路贷款定义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胁迫债务、虚假诉讼等手段,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形式上约定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和本金,实施各种看似合法的常规,使受害人陷入陷阱,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是,法律对此
套路贷一般是诈骗,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
对于套路贷诈骗金额达到了3000——10000元乃至数额更大的的,可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较大及以上的认定标准。套路贷不是主犯则应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诈骗罪的法定基础刑罚上决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套路贷不是主犯的,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不是主犯,则可能为从犯、胁从犯,根据刑法中诈骗罪的定罪判刑,分3年以下徒刑;3—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那么从犯、胁从犯就应当在这三等量刑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