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此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对于数罪并罚,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为主的原则,兼取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数罪中并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
管制是不能与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因为有期徒刑是在监狱执行的,而管制是在社区执行的。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还应当执行管制。
已经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如果刑期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执行的标准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接待客人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
判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的,执行有期徒刑。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所以如果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派出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的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会在其居住地附近就近执行拘役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有期徒刑的执行: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除服刑期满之外,均不可以回家;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
判处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假释的条件的,可以假释。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累犯包括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所以,累犯是包括有期徒刑的。
死缓是能减为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律其他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再行收监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消失之后,如果刑期没有满的,应该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逸的,其越狱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