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7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仅起联系、介绍的作用,因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介绍人不承担责任。借贷的介绍人仅仅起到一个联系、介绍的作用,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贷活动构成犯罪,且介绍人明知是犯罪还参与其中的,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民间借贷介绍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介绍人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介绍人如果在借贷关系中为借款人做担保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借贷关系中介绍人没有保证责任。借贷关系中的介绍人起到的仅仅只是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介绍人一般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介绍人与借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
如果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与介绍人的介绍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般不涉及到介绍人的赔偿问题。从法律上来分析,介绍人就是合同法上的居间人,其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和委托人之间是居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