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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更新时间: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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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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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

    2021.11.2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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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支持哪些案件先予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下列种类的案件是可以先予执行: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2020.11.02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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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哪些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委托执行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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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7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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