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1
补充侦查的种类有: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
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
一、什么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
补充侦查指的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
侦查措施的种类有以下几个: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
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建议。
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