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
行政诉讼规定的被告的确定方式为一般情形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若是复议机关不作为则被害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单独告两个中其中一个,又可以两个都告,其中若是复议维持则以前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若被害人只告个一个,法院应通知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不追加的法院依职权。
1、行政不作为的被告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规定其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3、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
行政不作为被告应该举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却始终处于被管理地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为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的,无需经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基于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行人不走人行道被撞定责如下: 1、在人行横道线,而且没有证据行人闯红灯,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责; 2、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3、有证据行人闯红灯,行人主责,机动车次责; 4、偏离人行横道线,而且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闯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