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7
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的确定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订的管理协议为标准,没有签订过此类协议的,当发生关于代位权的诉讼案件时,债权人代位权管辖权归被告人所住地区的人民法院。当台同当事人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次债务人时,如果债权人需要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当事人享有的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的权利。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因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转让债权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了。新的主体的因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后取代旧债权人,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彼此之间产生了义务。债务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约定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根据你的提问,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人是资产本来所有者但是借出去了所以是别人对他的债因此他对这个债有所有权叫债权人,比如你应付账款的对象。 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应,比如你欠别人钱,
。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根据统一债务的保证人数,可以将保证分为单一保证和共同保证。单一保证就是统一债务只有一个保证人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进行担保。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物权和债权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对他人的干涉予以排除的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发生于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物权直接在物上进行设定,如果物灭失,则权利也会灭失。然而,债权
债权人和债务人主要存在下面几点区别: 第一,两者的概念不一样。简单来说,债权人指的是有权利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义务的特定的权利主体。如果该义务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强制其履行。如果义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主动履行来实现其债权,但也有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针对暂时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给债务人展期; 第二,针对已无盈利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