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目前我国的收养法已经失效,关于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
收养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共同收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来予以变更。如果夫妻一方希望收养子女,另一方虽不愿意收养子女但表示不反对他为单独收养子女,该方亦不得单独收养子女。但夫妻一方收养对方的子女,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因对方与其子女间已有亲子关
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 1、没有经过收养登记,但是养父母实际抚养过孩子的属于事实收养; 2、事实收养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只有经过收养登记才会正式确定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讲,有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
收养的基本原则: 1、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实施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反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收养关系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 3、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
对于抚养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
《收养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