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介绍: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
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三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四、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五、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 1、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义务; 2、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法院认为代位权成立的,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拖延履行,代位权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