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林木。具体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除了侵犯制度,还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所有权,而且往往是珍贵树木,滥伐林木罪是侵犯国家对采伐林木的管理制度; 2、犯罪方式不同,盗伐要求秘密方式,滥伐可以公然进行。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
盗伐林木数量在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的,属于盗伐林木罪中数量较大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数量在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的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区别如下: 1.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2.侵犯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多种社会关系,是复杂客体; 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是简单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1、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与其他类型共同犯罪一样,是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共同性,其中某个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各犯罪人的共同行为才符合刑法规定。 2、关于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当前最普遍的说法就是“主犯决定说”,
滥伐林木罪既遂的量刑处罚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行为人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的面积确定: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1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为滥伐林木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 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1、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2、滥伐林木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