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法律常识

有关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2.07.25

专题首页 法律短视频 律师说法 专业问答
行动指南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相关专题推荐: 如何定罪非法组织卖血
律师普法
  •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相关规定:办证程序各类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或外省(市); 自治区新疆机构、国外、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非政府组织的驻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3

    2020.10.22 218
  • 我国《刑法》有关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有关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罚规定

    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04.12 100
  • 刑法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0.08.30 69
专业问答
  •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定义以及如何认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怎样认定非法卖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定义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二、怎样认定非法组织卖血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所谓采血是指

    2022-03-09 15,340
  • 强迫卖血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

    两罪在使人卖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谋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而非法

    2022-08-20 15,340
  • 非法组织卖血罪在实践中怎么认定?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区别

    非法组织卖血罪在实践中怎么认定?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

    2022-04-26 15,340
  • 情人关系与组织卖淫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情人关系,属于道德问题,法律对此不进行规制。二、组织卖淫的老板,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02-07 15,340
法律短视频
  •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01:18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

    1,943 2022.12.11
  • 婚姻法2020年相关离婚新规定 01:22
    婚姻法2020年相关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婚姻家庭篇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隐瞒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是可撤销的婚姻;2、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所谓其他重大过错,比如出轨、

    1,748 2021.03.24
  • 竞业限制相关法律法规 01:25
    竞业限制相关法律法规

    与竞业限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下面几点: 第一,用人单位可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此同时,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先

    3,656 2022.04.15
刑事辩护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有关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相关规定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