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是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行使,当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能进行调解或和解。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只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从而使债权人具有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此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在三年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指债权人具体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
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应该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以及债务人需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