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破产抵押物清偿顺序是: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如下: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
法院一般会先执行贷款人,在贷款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即抵押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顺序如下: 1、被担保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 2、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行提供物品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物品担保的债权; 3、如
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除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可以抵押。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人。一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而抵押权人是指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一般债权人是抵押权人。
所谓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设立了抵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质押中,进行留置的法定顺序是:首先,留置是优先于抵押与质押的;其次,抵押与质押需要看抵押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是已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此时是优先于质押受偿的;如果是没有依法登记的抵押,则质押优先于抵押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