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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先于抵押权。法院处置抵押物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该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与留置竟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
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押是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