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而制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对
1、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 2、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条文如下: 1、第二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的。此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2年6
法律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