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自然人的遗产被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
土地补偿款不一定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已经取得了土地补偿款的,其土地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前未取得土地补偿款,死亡后其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依法消灭,故不能获得土地补偿资格,其土地补偿款也因不符合遗产的性质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承包期内,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当事人生前已经获得的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死后才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征地补偿款可以被认定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部分才属于遗产。
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土地征用补偿款不是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也不是其个人遗产。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征地补偿款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是个人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期中的个人部分能作为遗产继承。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部分才属于遗产。
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当事人生前已经获得的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死后才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