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1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否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受法律保护,未行使的不受法院保护,所以抵押登记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抵押登记未办理,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1、登记请求权,即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2、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担保义务的权利。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或已注销,债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 1、抵押不同于保证,但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设立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债权得以清偿。 2、如果债权人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已办理了抵
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将不会受法院的保护,但对于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失,作为抵押权人也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对于已经诉讼时效的的权利,作为胜诉的权利也会随之的消失,在主张此权利时就需要有合法的证据。
抵押登记未办理,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1、登记请求权,即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2、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担保义务的权利。
抵押物为不动产或交通运输工具等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分为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