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特别自首的特点包括: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自首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
《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主体的具体范围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授权的行政机关。
伪证罪的主体范围有: (1)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 (2)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有关部门、人员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 (3)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
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认定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两点: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