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而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以下的几类人可以成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承担抚养义务,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
民法典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093条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
可以成为送养人的有: 1、如果是孩子的监护人,送养孩子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如果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3、送养人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下列人员可以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监护人等。收养关系一旦成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消灭,养父母与收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规定。
以下人员或组织可以送养小孩: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且送养后,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消除。
民法典规定了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人员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通常这些人可以做送养人,生父母可以成为子女送养人,但是其送养子女时,须父母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
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 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 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
常见的抗辩权都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