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代持股份的当事人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对股权进行确认的,应当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份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
股东股权确认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协议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
从事实上来说,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数量。因此,只要公民持有公司股份,就是该公司的股东。然而,上市公司一般对外发行的股票数量是比较大的,所以中小股东无法进入董事会进行日常管理,也没有发言权。
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代持股份的当事人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对股权进行确认的,应当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份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
1.代持股份不可以起诉确认股权。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
公司需要回购小股东股权的,可通过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的方式解决。具体方法为: 1、协议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以上的,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代持股份可以股权质押。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