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8
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4、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2)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往往是与债务人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所以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为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