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不同侵权方式和造成的后果,公民可以采取不同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公民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当公民的姓名权被侵犯时,受害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如果违法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他人的损失。
侵犯姓名权赔偿损失有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方式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
如果对方是故意的,就是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姓名权,可以起诉对方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姓名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3.冒用他人姓名。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方式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