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审查起诉阶段不一定要逮捕,对于社会危险性较高的嫌疑人,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 三、四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审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批示的活动,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书面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在审查批捕阶段,是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如果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
批捕后就不是侦查阶段了,已经属于案件侦查终结阶段,是可以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但是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院会退回到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所以批捕之后还可能是补充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无需进行逮捕,因为此时还未确定是否会被定罪。此阶段还要检查公安侦查阶段是否合法,这属于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如果还有侦查的必要,公安会继续侦查再逮捕。
逮捕后能取保候审,但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小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社会危险性小的;或者羁押期满转取保的。 满足条
检察院批捕后属于侦查阶段。拘留阶段和逮捕后到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的这段时间均属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且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释放并发放证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