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3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如下: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如下: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
代位继承的制度比较是: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 2.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属于这一类型; 3.被代位人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由继承人的儿子继承相应的遗产。例如一家大儿子比他父亲先去世,等到他父亲去世的时候不会因为大儿子去世,大儿子这一脉就什么都分不到,可以由大儿子的儿子代位继承他父亲应该分到的遗产。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
债权人要想通过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5.须债务人履行债
代位继承的制度比较是: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2。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属于这一类型;3。被代位人先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