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作为担保人肯定要承担债务偿还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
(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
股权质押有下列法律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法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股权价值的风险,若是股权的价值远远低于债务的金额,则剩余部分则是属于普通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在最后一步被清偿。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净资产法计算股权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的风险具体包括: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等。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的风险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等,当事人以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人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承担的担保连带责任,即当担保的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债务,甚至提起诉讼,而不受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的限制。因此担保人可能受债权人和债务
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如下: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企业对外担保使公司在被担保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在担保时必须评估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和信用等级; 2、决策层面的风险,企业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本身和股东的利益产生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有: 1、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是间接的。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所有。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获得质物的管理和控制; 2、出质股权价值波动。在设立质权时,是基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果遇到经
股票质押存的法律风险为: 1、股权价值波浮动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股权的价值会不断发生变化。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是生效要件,但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