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7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没收保证金: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未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4、干扰证人作证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在违反执行机关的规定后会被没收保证金,具体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对一般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属于严重违反规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将保证金全部没收。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
1、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决定没收保证金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
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的注意事项有: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1.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2.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