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3
立案追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标准是: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等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3、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应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销售、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如果犯罪分子、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产的,处三人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立案标准为: (一)行为人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维护好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刑法有专门的条文对毒品犯罪作了相关规定。对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没有作出“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原则上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新立案标准为:无论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到多少,都应该予以立案并追诉。“走私”指的是行为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非法将其携带、运输、或者使用邮寄等方式进出边境的行为。贩卖,则主要指行为人在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