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只有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才能删除“黑名单”。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然后由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来说,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或者在相关协议书中完成了义务,法院才会对此裁定对失信的被执行人在名单库中删除。 但是消除黑名单是需要法官人工操作的,所以当认为自己达到上述删除条件之时,可以主动与法官联系或是递交申请书,
上了失信黑名单的如果想解除则需要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和解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 所谓失信黑名单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
解除失信名单方式: (1)被执行人对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请成功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2)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则延迟1-3年。期限届满以后,在三个工作
失信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想要解除则应当尽快履行其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是指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者终审判决作出后,没有按时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