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5
反担保的保证范围如同担保。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
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应该从保证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的裁判宗旨可知,反担保保证的对象不是主债权,而是主债权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反担保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10%收取,风险较低的企业项目保证金最低可按5%收取,特殊项目保证金最高可上浮至30%,具体数额在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
反担保人取消担保的方式:即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取消担保。反担保的解除有下列条件: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它必
1、反担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不是担保人,而是债务人。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即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能追偿反担保人。反担保物抵押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