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2、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4、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债务人进行无偿赠与或者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抛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抛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抛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需要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3、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具体包括: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当事人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有4种。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逃债的情形如下: 1、企业合并、倒闭、撤销、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未知前情、推卸;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找和冻结; 3、债务人准备转让、处理、更换代销商品,难以用于偿还债务;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
《民法典》中规定的抗辩权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
不可抗力的情形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突发事件等,自然灾害比如如台风、洪水、冰雹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形: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情形: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股权强制执行造成的转让。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
债权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