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9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补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
董事法律责任是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其中董事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同时,作为与公司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董事应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未按时实缴出资的,法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未缴出资的责任由股东承担,对公司债务和其他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和股东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诉讼请求不同。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分为如下: 1、补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转包而产生的拖欠材料费、租赁费、农民工薪水等等费用,转包人自己或和实际的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转包而出现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要和实际施工人,就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上述两个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如果股东想要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已经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要除外。出资的是非货币的财产,则要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高估或低估作价都是不可以的。法律对评估作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出资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