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1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分割。宅基地是农村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得进行分割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分割。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以进行分割,但可以酌情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不可以分割,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不可以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可以实施转让。宅基地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故不能成为遗产进行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租赁。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出租,需要随宅基地上所建的房产一并租赁出去。 虽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随房屋租赁出去后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所以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公证。当事人可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宅基地使用权公证申请表》,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后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公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批宅基地时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已迁入新居居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不是继承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
宅基地使用权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可以赠予。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的进行流转,受让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转让后转让者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
宅基地能否继承分割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宅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