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明确意思表示。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式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邀请第三方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做出判决。
优先购买权,法律的规定是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股买公司股权的权利。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时不能行使。因为其没有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向外转让时可以行使。
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明确的表示,向出租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超过十五日未作出明确表示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两种,一就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声明,二即保持沉默,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救济的方式有协议或诉讼。《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理解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来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
股东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