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有: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4、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为: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市县级国土部门拟定收回方案、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市县政府进行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权人作出是否予以补偿的决定、下达收回决定、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首先会发放征地补偿费,其中包括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以及安置补偿;如果收回的土地是用做房屋建设的,那么会发放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对被拆迁人失去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是用地单位得到土地所承担的费用;还有征地规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在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首先会发放征地补偿费,其中包括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以及安置补偿;如果收回的土地是用做房屋建设的,那么会发放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对被拆迁人失去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是用地单位得到土地所承担的费用;还有征地规
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应由个人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下列条件: 1.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2.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 4.土地核准报废; 5.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具体如下: 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且将拟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