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以下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之处有: 1、批准主体不同: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征收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2、补偿范围不同: (1)根据《土地管理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国有土地被征收应当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同时对于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通过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资条件的规定是: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不是所有权出资; 2、出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 3、出资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权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4、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不能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以下条件: 1、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没有获得批准的; 3、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已经停止使用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