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 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2、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证据。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书面材料,如通知,律师函,对方作出同意给付、分期给付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书面材料,如通知,律师函,对方作出同意给付、分期给付
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定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应当提供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和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明被告身份,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行政诉讼证明主体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1)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
行政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以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清楚而有说服力;该标准介于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
行政诉讼证明主体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办法: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应当提供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和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行政机关需要取证的,应当自行搜集证据,随答辩状一同向人民法院进行提交。部分证据原告不能自行调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