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立法赔偿责任、军事赔偿责任、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中的赔偿责任等。特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而行政赔偿仅仅是国家对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
(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是行
一、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二、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三、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四、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五、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侵害的当事人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人损害的;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或者具有其他的法定的情形的。
国家赔偿不仅仅包含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比行政赔偿的范围更广。赔偿的方式是主要支付赔偿金。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例如对其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需要返还财产。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有下列分类: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2.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 3.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
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立法赔偿责任、军事赔偿责任、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中的赔偿责任等。 特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而行政赔偿仅仅是国家对行政管
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3、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