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9
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登记部门办理。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抵押房屋办理登记应当提交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子女出生证、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以及其他家庭财产证明。
房产抵押登记备案需下列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的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书面的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及其他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房产异议登记是对即将转让的房屋产权存在异议而采取一种临时措施。这用临时措施是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房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的申请书;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以及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要提交房屋共有权证等相关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利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房屋抵押登记材料有:申请书;抵押合同;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
1、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 2、受理申请; 3、审核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以及提交材料; 4、登记; 5、收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