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8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来行使权力,不能两者并用。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来行使权力,不能两者并用。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来行使权力,不能两者并用。
《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与定金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适用。
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时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基于约定同时请求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定金不能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时,基于填补性损害赔偿的原
《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同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违约所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的违约责任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所以,二者只能选择适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由于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来约定和计算的,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违约金,也可以选择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及其计算方法。
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违约所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的违约责任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所以,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适用。